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某某,被告人姜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罗某,称想要购买罗某的一辆黑色宝爵仕两轮电动车,并与罗某约定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旧村楼学路***附近试车。后在试车时将该电动车骑到公常路上,乘罗某不注意将该电动车盗走。后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被盗电动车;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盗窃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被盗电动车照片及辨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电动车价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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