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农场**居**队,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公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2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凌晨5时,被告人姜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街“**酒吧”门口前面的公路边,趁被害人韩某某醉酒睡着之机,将韩某某的一部华为牌P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0元)盗走。事后,被告人姜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市场处将该手机以价格人民币600元卖给一名回族妇女(姓名不详)。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街“**酒吧”门口处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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