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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9********,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2017年6月1日,因盗窃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汶川县绵虒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汶川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 :魏元萍  汶川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从汶川县威师校后门翻墙进入校内,随即进入男生公寓盗窃蓝色被套一床,后遗留另一盗窃现场;2020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翻窗进入威师校教师甲某某**号房,盗窃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后被消耗。同年11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家中被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1年1月28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汶川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两张,换押证三份。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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