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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项目部,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A27车间,趁四周无人,使用电动手磨机将摆放在A27车间内挤出机上的电线剪断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电线运到石角镇兴仁管理区销赃给一废品回收店的曾某某,非法获利2010元。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FM00手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盗机台证明被盗电缆详细清单等;3.证人向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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