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翻越广州市花都区**车间集体宿舍铁门,进入该车间宿舍区**房,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牌平板电脑1台,后逃离现场,并将窃得物品藏匿在上址附近工地乱土堆中。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华为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84元。
2020年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再次翻越广州市花都区**车间集体宿舍铁门,进入该车间宿舍区,窃得被害人陈某某魅族牌手机1台,并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228元。
同日稍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在现场起获上述被盗魅族手机1台,并在被告人姜某某带领下起回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1台及平板电脑1台。破案后,公安民警已将上述起获被盗物品发还给各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祥超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