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姜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未婚,暂住在东莞市**街道**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号)。2019年8月3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作案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流窜至东莞市**路东莞市**有限公司对出路段,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车牌:粤SR****)后窗未关,遂从该车右后车窗爬入车中将胡某某存放在车内副驾驶位置处的首饰一个六福珠宝牌足金玉髓吊坠(被害人购买价1233元)和一条六福珠宝牌黄金Au750项链(被害人购买价1123元)盗走。

2、2019年11月6日0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流窜至东莞市**街道**路**号一文具店门口路段时,用手拉开被害人伍某甲的小货车(型号:江淮牌,颜色:白色,车牌:粤SE****)车门,后将车内现金800元左右盗窃,得手后离开现场。

3、2020年8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流窜至东莞市**街道**路**号**出租屋,见二楼出租屋阳台门没有锁,就从旁边水管爬到二楼,在房间内将放在床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参考价格为504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项链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伍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