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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栋**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栋**号。2006年7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城北便民市场**茶行内,将被害人匡某某的半袋“高山云雾”散茶(约5斤,不予评估)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村路的**便利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1瓶劲酒(不予评估)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村路的**便利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1瓶劲酒(不予评估)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云燕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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