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6********,初中文化,住济南市槐荫区段店路*号,户籍地济南市**路**号,打工。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某日晚,在本市槐荫区经十路2393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被告人姜某某见失主刘某某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未锁,遂将其窃取。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该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系统数据比对,公安机关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遂于2020年3月13日将其电话传唤到案。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838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来源、照片、刑事判决书、扣押、返还清单;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鉴于被盗车辆已归还失主,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文东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