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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5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村路灯厂工作,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租住在本市楼阁台村79号一民房,2015年7月20日晚,姜某某在租住地楼顶睡觉,凌晨3时许,被告发现熟睡的田某某、申某二人中间放一部手机,遂产生盗窃恶念,遂翻过楼顶隔墙将手机盗走,被告人姜某某欲逃离时被田某某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姜某某抓获。经鉴定,田某某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被告人姜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定罪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9月17日

附:1、卷宗二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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