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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姜某甲,绰号姜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号,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社区**号楼**室。1990年11月7日姜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4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2005年10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2006年10月8日因盗窃被汉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2008年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甲利用曾在供电公司工作的经历,自2015年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朋友介绍、或乔装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主动寻找住户等方式,采用拆卸电表、短接电表火线进出口的方法,给汉台区不特定的住户私改电表进行窃电,并向住户收取改表费,其违法所得均被姜某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被告人姜某甲改装了金门商城**号楼西单元**楼楼道马某某家的电表;

2.2015年4月,姜某甲改装了将坛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杨某某家的电表;

3.2015年5月,姜某甲改装了金门商城口腔医院门面房过道里马某甲家的电表;

4.2015年6月,姜某甲改装了西后城五金厂家属楼**单元**楼楼道彭某某家的电表;

5.2015年7月,姜某甲改装了和谐春天小区**号楼**层楼道张某某家的电表;

6.2015年9月,姜某甲经唐某某介绍,改装了天河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唐某某的侄女唐某甲的电表;

7.2015年11月,姜某甲改装了御景名都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楼道陈某某家(户主罗某某)中的电表;

8.2015年12月,姜某甲改装了竹园华府**栋**楼楼道刘某某家中的电表;

9.2015年12月,姜某甲经刘某某介绍,改装了竹园华府**座**室刘某甲家的电表;

10.2016年1月,姜某甲经刘某某介绍,改装了竹园华府小区**栋**室刘某乙家(户主刘某丙)的电表;

11.2016年4月,姜某甲改装了广厦小区**号楼**单元**室亲戚谢某某家的电表;

12.2016年7月,姜某甲改装了经贸委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楼道苑某某(户主何某某)家中的电表;

13.2016年8月,姜某甲改装了东新街景泰乐居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彭某甲家中的电表;

14.2016年8月,姜某甲改装了风景路23号有线电视台家属院**单元**层楼道口陈某甲家的电表;

15.2016年10月,姜某甲改装了汉仕公馆小区**栋**室李某某(户主任某某)经营的**院的电表;

16.2016年10月,姜某甲改装了长信铭座小区**栋**单元地下室蔡某某家(户主胡某某)中的电表;

17.2016年10月,姜某甲改装了劳动西路西城丽景小区**号楼**楼楼道何某甲某甲家(户主王某某)的电表;

18.2016年11月,经蔡某某介绍,姜某甲改装了明珠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胡某甲家(户主田某某)的电表;

19.2016年11月,姜某甲改装了东大街龙和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李某甲家中的电表,2020年5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20.2016年11月,姜某甲改装了东大街龙和花园**号楼**单元**楼楼道朱某某家的电表;

21.2016年12月,姜某甲改装了西城丽景小区**号楼**室刘某丁家(户主王某甲)的电表;

22.2016年12月,姜某甲改装了供电大道北苑小区**号楼**单元楼道李某乙家中的电表,2020年5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23.2016年12月,姜某甲改装了益州路海德理想城小区**号楼**层楼道李某丙家的电表;

24.2017年1月,姜某甲改装了七里办事处**综合楼**单元外墙李某丁家的电表;

25.2017年4月,姜某甲改装了文物管理委员会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楼道殷某某家(户主何某乙)的电表;

26.2017年6月,经冯某某介绍,姜某甲改装了太白巷汪某某家门口外墙的电表;

27.2017年7月,姜某甲改装了汉台区滨江家园小区**号楼**层楼道吉某某家的电表;

28.2017年8月,经冯某某介绍,姜某甲改装了东建设巷汉中第二糖酒公司家属院**号楼西侧外墙刘某戊家的电表;

29.2017年9月,姜某甲改装了青龙路一建司家属楼**单元**层楼道韩某某家的电表;

30.2017年10月,姜某甲改装了光辉社区**号楼**室自家的电表,2020年5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31.2017年11月,姜某甲改装了光辉社区**区**号楼**楼楼道陈某乙家的电表;

32.2017年11月,姜某甲改装了光辉社区**区**号楼**层楼道李某戊家的电表;

33.2017年11月,姜某甲改装了光辉社区**区**号楼**层楼道瞿某某家(户主瞿某甲)的电表;

34.2017年12月,姜某甲改装了中山街府**楼**层楼道龙某某家的电表;

35.2017年12月,姜某甲改装了汉台区黄家塘社区**组自建房马某乙住处(户主邓某某)的电表;

36.2017年12月,姜某甲改装了将坛西路颐馨园小区**单元**层楼道李某戌家的电表,2019年12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37.2017年12月,姜某甲改装了光辉社区**区**号楼**层楼道李某己家(户主李某庚)的电表;

38.2018年1月,姜某甲改装了梁州路**公馆小区**号楼**室章某某经营的美容生活馆的电表,2020年4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39.2018年2月,姜某甲改装了**公馆小区**号楼**楼**室杜某某经营的美容生活馆(户主高某某)的电表,2020年4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40.2018年5月,姜某甲改装了过街楼新村**号楼**楼焦某某家(户主焦某甲)的电表;

41.2018年5月,姜某甲改装了南团结街东湖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廖某某家的电表,2020年5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42.2018年6月,姜某甲在陈某某的带领下,改装了北一环路友谊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一层楼道陈某丙住处的电表;

43.2018年6月,姜某甲改装了御景名都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楼道王某乙家(户主王某丙)的电表;

44.2018年6月,姜某甲改装了鹏鹰紫城**号楼**层楼道电井房景某某家的电表,2020年5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45.2018年8月,姜某甲经龙某某介绍,改装了益州路海德理想城小区**号楼**单元**室陈某丁家的电表;

46.2018年8月,姜某甲改装了蓝天新城小区**号楼**单元**楼邢某某家的电表;

47.2018年8月,姜某甲改装了风景路23号东**单元**楼楼道某某家(户主邓某甲)的电表,2020年5月将电表恢复原状;

48.2018年10月,姜某甲改装了和谐家园**号楼**单元**楼楼道赵某甲家的电表;

49.2018年11月,姜某甲改装了西环路军干所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楼道路某某家(户主路某甲)的电表;

50.2018年11月,经张某乙介绍,姜某甲改装了汉台区东湖小区**号楼**号营业门面房邹某某经营的**馆的电表;

51.2019年1月,姜某甲改装了鹏鹰紫城**号楼**室田某甲家的电表;

52.2019年1月,姜某甲改装了益州路和谐春天小区**号楼**室刘某戊家的电表;

53.2019年2月,姜某甲改装了益州路海德理想城**号楼**单元**楼楼道罗某甲家的电表;

54.2019年3月,姜某甲改装了天台路八一铜矿家属院**号楼**单元刘某庚家(户主陈某戊)的电表;

55.2019年3月,姜某甲改装了光辉社区**区**号楼**层楼道李某辛家(户主郭某某)的电表;

56.2019年7月,姜某甲改装了东建设巷赵某甲家的电表;

57.2019年10月,姜某甲改装了东塔联建楼**单元**楼楼道张某戊家(户主王某戊)的电表;

58.2019年10月,姜某甲改装了雷家巷社区**组许某某家的电表;

59.2019年11月,姜某甲改装了益汉巷石门水库管理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吴某某家的电表;

60.2020年3月,姜某甲改装了青龙路北茂大厦门口**座**楼楼道程某某家的电表。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汉中供电公司对单相费控智能电表的误差值以及窃电量进行检定、认定,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汉区价认公【2020】056号、汉区价认公【2020】082号价格认定书认定,以上60户居民涉嫌盗窃的电量总价值为308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通过给汉台区部分居民改装电表的方式盗窃电力,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翼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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