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25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于云南省墨江县,身份证号5327231992********,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系云南省墨江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被告人姜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涉嫌盗窃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绰号叫“胖某”的男子和绰号叫“丹某”的男子,到景洪市**镇财富中心二号楼一单元*楼的**房间实施盗窃。姜某某和“丹某”负责放风,“胖某”用小卡片将**房间的门打开。三人协力将房间中的保险柜抬到姜某某驾驶的云******长安牌面包车上,将车开到勐养镇附近的一处橡胶林地里面,用工具将保险柜打开并取出保险柜内的物品。姜某某分得现金14400元及一枚金戒指。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公安机关追回的的18K金箔发簪(2个)、雕花金戒指、银质发簪、银质腰带的认定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50元、2502元、617元、9815元,共计13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核查、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玉某某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景洪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平面图、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提取笔录、姜某某录制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484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