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桥**商场内窃取LED灯、被枕套、食品等物品。姜某某所窃物品成本价为8026.20元人民币,售价为8916元人民币。
被告人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赃物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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