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乡**村**。因盗窃于2018年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8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去到本市东坑镇初坑村凤凰路东森网咖,趁被害人边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边某某放在身边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约18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起回。
(二)2019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去到本市东坑镇凤凰路富东南门新创网吧,趁被害人明某某熟睡之机,盗走明某某放在身边的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699.96元)。破案后,涉案财物被起回,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户籍材料等书证,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九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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