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南阳市卧龙区**南路*号。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于2019年5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3日姜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2017年3月被告人姜某某从其堂弟媳张某某处要走姜某甲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自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违法在南阳市交警部门易站通自助机上处理南阳市**物流公司、**运输公司、**物流公司、西峡县**物流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机动车违法133起,严重扰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案,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姜某某在拘役二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 珂
代理检察员:贾建涛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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