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昌邑市**局**所**,住昌邑市**街**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至今任该局**所**。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姜某某任昌邑市**局**所**,负责该所全面工作。期间,该所对辖区内昌邑市**有限公司所用锅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未经特种设备登记的两台锅炉长期违法使用,2019年5月6日,该公司违法使用的一台锅炉发生爆炸,造成炉渣工刘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昌邑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卷、昌邑市政府批复、昌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邑市**局情况说明、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邑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昌邑市**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邑市**局党组关于姜某某任职情况的说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昌邑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韩某甲、高某某、韩某乙、尹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身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克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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