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乡**村**组,住汉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11月和2020年2 月擅自砍伐位于汉源县**乡**村**组自家林地内的林木。经鉴定:姜某某毁坏林地面积4.62亩,砍伐林地内林木蓄积为36.406立方米。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姜某某接汉源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后如实陈述前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9日姜某某缴纳造林植被恢复费430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姜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桂梅
检察官助理:王韬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住汉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