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刑诉〔2017〕5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昌邑区筑石居易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5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4月14日10时34分,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住处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卖给初中同学张某某10克毒品。张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大哥”给姜某某微信“狼回头”转账2000元。
二、2017年5月1日14时13分,被告人姜某某卖给吴某某5克毒品。吴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从小放猪就这逼出”转账给姜某某的微信“狼回头”1400元钱。吴某某让谭某某到昌邑区筑石居易**号楼**单元消防栓上取走毒品。
三、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住处卖给韩某某三包(3克)毒品。韩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国防费hg”给姜某某“狼回头”转账1000元钱。
四、2017年5月5日15时49分,被告人姜某某在昌邑区筑石居易正门卖给姜某某一克冰毒300元、一片麻古100元。姜某某通过微信昵称“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给姜某某“狼回头”转账两笔,一笔300元,一笔100元。
五、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在筑石居易小区门口卖给李某某毒品1克,李某某给姜某某现金500元。同年4月18日9时,在昌邑区筑石居易小区门口,卖给李某某4克毒品,李某某给姜某某现金2000元。同年5月7日下午14时33分,姜某某在昌邑区筑石居易小区门口卖给李某某2克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呢称“亮公子”给姜某某“狼回头”转账1000元钱。
六、2017年4月29日20时55分,被告人姜某某卖给郭某某1克毒品。郭某某安排侯某某到昌邑区筑石居易小区附近的工商银行门前取到用烟盒装的毒品。郭某某用微信呢称“往事不堪回首”转账给姜某某“狼回头”300元钱,侯某某取回毒品后和郭某某两人共同吸食。
被告人姜某某在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收缴毒品51.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毒品照片、毒品当场称重说明、姜某某户籍证明、姜某某手机截屏照片、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谭某某、韩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姜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辨认被告人姜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大量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17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