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路月**园**号楼**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7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姜某某2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姜某某使用胶带将用白色透明自封袋包装的价值200元冰毒粘贴在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工商银行门口南边墙上,后李某某将该价值200元的冰毒取走并吸食。
2、2020年7月18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姜某某转账7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姜某某把白色透明自封袋包装的价值700元的冰毒用卫生纸包裹放在焦作市山阳区东环路东的一小区电动车车棚南边屋子靠南的窗户边,后杨某某将该价值700元的冰毒取走并吸食。
3、2020年7月19日22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云闪付向被告人姜某某转账7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姜某某把白色透明自封袋包装的价值700元的冰毒用卫生纸包裹,在焦作市山阳区光亚东路南边路西胡同从东向西第**户**楼的窗户处将冰毒扔在地上,后杨某某将该价值700元的冰毒取走并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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