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3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4日3时许,在瓦房店市**村**卖店内,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姜某某持菜刀将吕某某砍伤,经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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