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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涉嫌放火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姜国仕,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国仕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姜国仕因家庭琐事心生愤懑,遂使用打火机将姜某某户内牲口圈上方堆放的包谷杆点燃,又到正房客厅沙发处使用打火机将布制沙发点燃,并任由火势蔓延,后村民将火扑灭。经认定:姜某某户被烧毁房屋及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2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国仕为发泄心中不满,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国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永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国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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