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姜某某(自报),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G****号牌小型轿车,途经G324线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路段时,被普宁市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姜某某驾驶浙BG****号牌小型轿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92.55/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电子档案;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3.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x娜
检察官助理 黄x玲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1.案卷共二册、补充材料鉴定意见书等、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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