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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大连**制作中心其租赁的场地内,将生产义齿过程中使用的、未经处理的电解液废液约10升直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800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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