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刘某某聊天,刘某某称王某某向其发送暧昧信息,让被告人姜某某出面解决,被告人姜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自称是刘某某的丈夫,需要拿钱了事,并谎称自己的表弟是公安局副局长,现在正扫黑除恶严打,不给钱的话后果自负,王某某害怕自己被抓,于2019年9月1日下午通过微信给姜某某转账4000元,通过支付宝向姜某某转账9000元,当晚姜某某通过微信给刘某某转账4000元,自己扣下9000元谎称此事对方只给了4000元钱,且已道歉,这事就这么着了,姜某某在收到13000元后又向王某某索要2000元钱和香烟,王某某未给而选择报警,将被告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部;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永臣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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