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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故城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刘某某聊天,刘某某称王某某向其发送暧昧信息,让被告人姜某某出面解决,被告人姜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自称是刘某某的丈夫,需要拿钱了事,并谎称自己的表弟是公安局副局长,现在正扫黑除恶严打,不给钱的话后果自负,王某某害怕自己被抓,于2019年9月1日下午通过微信给姜某某转账4000元,通过支付宝向姜某某转账9000元,当晚姜某某通过微信给刘某某转账4000元,自己扣下9000元谎称此事对方只给了4000元钱,且已道歉,这事就这么着了,姜某某在收到13000元后又向王某某索要2000元钱和香烟,王某某未给而选择报警,将被告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部;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永臣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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