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19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其地瓜地内,追赶欲偷盗其地瓜的于某某等人时,持木棍将被害人于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因外伤致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已超过体表总面积的6%,构成轻伤二级;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破裂符合外伤所致,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即墨区金口镇王家马坪村家中被传唤至店集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朱晓燕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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