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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2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世水,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同年8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来到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单元**层“**商行”店铺内准备找妻子林某某拿家里钥匙时,发现其妻子林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和正在店铺内的床上睡觉,被告人姜某某便拿起店铺厨房菜板上的菜刀将被害人郑某某砍伤并电话通知被害人郑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到场,王某某到场后拨打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随后被告人姜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病历、赔偿清单、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委托材料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王某某、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和的陈述;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三公元鉴〔2019〕26号鉴定书、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恒鉴〔2019〕临鉴字第41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检查、提取笔录;8.试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壹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飞龙

检察员: 陈 迪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号(联系电话:1315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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