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38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小区**房。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姜某某以台风天气不好为由,不允许其同事陶某某(女)离开深圳市福田区**路**宾馆**房,后陶的朋友陈某某(女)来到酒店欲与陶某某离开,被告人姜某某仍不同意。陶某某见状,遂求助于其朋友、被害人王某。次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杨某某到达上述酒店并将欲将陶某某、陈某某二人带离。被告人姜某某对此表示不满,拿起房间门口的一个灭火器予以威胁,继而又手持一个砸破的玻璃啤酒瓶一直跟随被害人王某、杨某某及陶某某等至**宾馆门外。被告人姜某某首先打了杨某某一巴掌,继而又用破玻璃瓶去刺被害人王某的腹部。被害人杨某某见状即用右手臂去阻挡,导致受伤。尔后,被害人王某与杨某某在制止被告人姜某某的过程中又被其手持的玻璃瓶分别划伤左前臂以及右腿、右手多个手指,被害人王某的背部还被被告人姜某某咬伤。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经民警传唤后与被害人等一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伤后六月对右腕、右手各指功能复评;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姜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及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曼青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