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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l5日l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门前与被害人褚某乙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撕扯,期间姜某某将褚某乙耳朵咬伤,将褚某乙面部及肋骨等处打伤。经法医鉴定,褚某乙左额颞局部稍肿胀构成轻微伤;右面部广泛淤肿构成轻微伤;右眼周淤肿构成轻微伤;右耳廓不规则缺失构成轻微伤;左侧3-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姜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到案。

2020年4月1日19时,被告人姜某某到本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前妻褚某甲家中敲门无人答应,该用脚踹门,后进入**户内翻找,将褚某乙的病例等检查材料、褚某甲的房产证及相关材料、姜某某的出生证明、疫苗证等证件带走。褚某甲报警后,姜某某将部分证件通过公安机关还给褚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甲、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姜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玉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杭州路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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