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6********,汉族,小学,家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1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4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30分许,在**镇**村张家路边,周某某与姜某某因种植马家柚苗位置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后,周某某对姜某某进行辱骂,姜某某便追赶周某某,双方互相撕扯对方头发,随后双方摔倒在地,双方在地上继续互相撕扯头发,后姜某某骑坐在周某某腿部,与周某某撕扯头发,致周某某受伤。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右侧第2、3、4、5、6肋骨骨折,其中第4、5肋骨两处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15日,姜某某赔偿了周某某人民币72000元,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1份、广丰骨伤科医院证明1份、广丰区人民医院证明1份、CT检查报告单2份、入院记录1份、和解协议书1份、刑事谅解书1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书1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份、常住人口详细情况1份;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勘验号:Kxxxx0001)、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4张;6.鉴定意见: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赣铭SR(2020)医检鉴字第01002号1份;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裕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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