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全椒县**镇**炒面馆旁下棋,被害人冯某某站在旁边观棋,后双方发生言语纠纷,继而相互撕打,姜某某将冯某某摔倒在地上,并跪压在冯某某胸部位置,致被害人冯某某受伤。经安徽省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左侧第5、6、11,右侧第3、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左眼眶周青紫、肿胀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姜某某接办案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及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佳
检察官助理:桑源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联系电话:1801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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