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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号,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谢某某因土地界限问题发生纠纷、相互谩骂,姜某某手持半块红砖朝谢某某投掷,致使谢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谢某某之左侧面部贯通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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