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缅甸籍妇女娜某某(音)系被刘某某(另案处理)拐骗至临泉的情况下,仍伙同其母亲赵某某(另案处理)以1660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处购买娜某某作为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娜某某(音)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闫军会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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