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昌邑市**街道**村**号,2014年1月至2020年8月任该**党支部**,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村土地承包资金人民币199999.52元用于归还个人做生意所用的银行借款,同年2月6日,被告人姜某某将该资金归还该村村委;
2、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村土地承包资金人民币372248元用于归还个人做生意所用的银行借款,同日,被告人姜某某将该资金归还该村村委;
3、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村土地承包资金人民币370527.76元用于归还个人做生意所用的银行借款,同年4月4日、4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将该资金分5次归还该村村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土地承包合同、记账凭证、支款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主体证明材料、任免文件、贷款档案等;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温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克波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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