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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县****号楼**单元**室。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7月中旬,在镇赉县居民衣某某家门口,冒充镇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察身份,以其开麻将馆违法为由,骗取其300元钱。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7月中旬,在镇赉县**林场附近的胡同里,多次冒充镇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有麻将机的白某某、秦某某两家谎称可以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镇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镇刑初字第9号、第107号;2.证人证言:证人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衣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系累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8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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