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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6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是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18年4月份开始承接了贵港**建设有限公司的桂平**进坝大道的排水工程,并雇用了民工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9人做该排水工程,随后工人们基本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关工作量。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月份,发包方贵港**建设有限公司分4次向被告人姜某某支付了工程款(含民工工资)共人民币12万元,而被告人姜某某只是支付给民工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每人人民币2000元,尚欠农民工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工钱共计11万余元。2019年5月6日,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姜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人姜某某在五日内付清所欠民工工资,但被告人姜某某却通过逃回河北老家、拒绝接听电话、不回短信和等方式,拒绝执行支付令,直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时,未付清欠民工工资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姜某某到案被羁押之后,其家属才将所欠工钱归还给陈某某等8人,取得上述人员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程劳务协助合同、记录本复印件、考勤登记表、转账记录、查询通知书、谅解书、银行转账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手机短信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有珍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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