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捕前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社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无业。2019年2月20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东乌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乌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姜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黑龙江省兰西县来到锡林浩特市,认识了其所为的“社会大哥”赵某某(另案处理),并受雇于赵某某给其开车。
2016年秋天,锡市人吴某某与毕某甲、毕某乙等人从两家公司手里租了存有纠纷的五万亩草场准备打草。赵某某得知后见有利可图,强行入股于毕某甲、毕某乙等人一起合伙打草。开始打草时赵某某得知吴某某已经在该草场上打草,于是带领其手下小弟姜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一帮人从锡市到乌拉盖管理区草山,以辱骂、拔钥匙等手段迫使吴某某的打草工人停止打草。过了几天见吴某某还在打草,赵某某又领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手下小弟到乌拉盖草山找吴某某谈判未果。第二天早晨在一家茶馆喝早茶时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碰见了吴某某,李某某无故找茬动手打了吴某某一拳,从此吴某某迫于赵某某等人的威胁退出了草场管理,损失十余万元。数日后,赵某某派被告人姜某某、阿某某等四人去乌拉盖草山,看吴某某是否还在打草,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到草山呆了几天看确定没有他人打草后便返回锡市。后期开始卖草的时候,赵某某又派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等人去乌拉盖常住,负责监督过磅卖草,并将卖草的钱转交给了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帮助赵某某强迫他人退出草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素花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乌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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