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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左侧,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与刘某甲(批捕在逃)、2018年9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姜福望与刘某乙(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在网上多次进行赌博。被告人姜某某与刘某乙从赌博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挣取赌博时房卡返成人民币19595元;被告人姜某某与刘某甲从赌博中挣取赌博时房卡返成人民币15308元。2019年8月19日,翁牛特旗公安局追缴了被告人姜某某的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乙、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志强

检 察 员:那存白音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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