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02年1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7月1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处罚;2015年4月23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处罚;2018年4月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奥斯卡酒店楼下棋牌室内开设麻将赌博场头,招揽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该麻将赌博场头开设六天,被告人姜某甲共抽头获利人民币六千余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姜某甲在贵州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清水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目前,被告人姜某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牟某某、张某某、姜某乙、刘某某、林某某、姜某丙、邱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榆中县看守所羁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欣童
检察官助理 王枥申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