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队**号,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4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警告。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黄某某、戈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间,在本市钟某某**酒店附近的**园**号旁的房子、**小区附近的**村**号旁边的房子、**花园**栋开设赌场,由赵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头,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望风,先后3次组织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胡某某、黄某某、戈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下午,在本市钟某某**酒店附近的**园**号旁的房子,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赵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望风,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
2.胡某某、黄某某、戈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下午,在本市钟某某**小区附近的**村**号旁边的房子,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赵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望风,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元。
3.胡某某、黄某某、戈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下午,在本市钟某某**花园**栋,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赵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望风,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同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梁某某、李某某等1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58140元,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姜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姜某某和他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冯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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