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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路******单元**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的网络赌博公司系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的情况下,仍在网络赌博公司担任推广客服、文员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公司发展中国境内会员。期间,其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发展会员等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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