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陈某甲(已诉)的介绍下认识陈某乙(已诉)并合伙通过召集他人进群参与“乐萌印江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姜某某负责联系后台设置每局赌博抽成的比例上、下分等,抽取返利后姜某某、陈某乙二人平分。直到案发二人共抽取返利20万余元。在此期间,陈某甲通过进群参赌并介绍他人进群参赌,赚取返点非法获利及陈某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姜某某及同案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陆册、光盘壹张及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