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建立名为“万事大吉”的聊天群,组织该群人员在“星悦浙江麻将”手机APP中固定房间内进行赌博,收取每场人民币3元的抽头费用。截至案发,被告人姜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9 328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59 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等;

5.电子数据:“闲聊”软件转账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祺睿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