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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街道**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7年3月31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宝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无故持刀来到本市家园自助烤肉找到丛某某,并欲持刀对其行凶,被在场的被害人张某某及在场的其他人拦住并报警。而后,被害人张某某来到大海烧烤店找被告人姜某某理论,被告人姜某某再次持刀追砍张某某,将张某某手臂砍伤,后警察赶到现场,被告人姜某某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法院刑事判决书;

2.​ 证人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海涛无故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8月23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农安且公安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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