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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鞍山市经开公安分局在办理“姜某某被殴打案”中,对违法行为人高某某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经行政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处罚决定,案件终审后,姜某某不服终审判决,以同一事实多次越级到北京上访并反复登记,意图给政府施加压力。

2019年1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同年9月1日姜某某再次进京,分别于9月2日、5日、6日、9日到北京市信访局和国家纪委走访。鞍山市宁远镇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姜某某,姜某某向其索要10万元补偿才同意返回,借以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为由向政府强行索要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信访登记表、进京访统计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越级非正常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梦

检察官助理:尚潇潇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伍拾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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