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1〕1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4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102户,住址**。2010年12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来到平度市**镇**村,无故将姜某甲、许某某家的门玻璃打碎,后又持镐头打砸郭某某、石某某、邓某某、邴某某家的街门、水缸、车库卷帘门。经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姜某某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3530元。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良芳
检察官助理戈晓顺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7._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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