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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公司安全员,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度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东城**村**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因醉酒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酒吧随意打砸店内音箱、酒柜、凳子等设施,并无故用拳头将酒吧服务员赵某某(男,24岁)、王某甲(男,20岁)打伤。经哈尔滨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赵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甲左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楠 

2020 年 2 月 26 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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