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故在五常市**网吧,为泄愤,将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800元)、键盘(价值人民币144元)等砸坏,经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电脑显示器等价格为人民币2,18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现场照片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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