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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故在五常市**网吧,为泄愤,将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800元)、键盘(价值人民币144元)等砸坏,经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电脑显示器等价格为人民币2,18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现场照片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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