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79********1,汉族,小学肄业,原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住所地山东省**县**镇**庄**村**庄**号。因盗窃罪于1997年2月3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抢劫罪于2003年11月28日被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0月6日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投案,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自2017年任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后管理部副总监,负责管理该公司客户逾期车辆的拖车业务,包括收车队的组建、对收车人员的培训和收车过程出事之后的协调工作;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杨某某、李某丙(均已判决)系该公司贷后管理部员工,工作内容为专业收车,隶属于姜某某、李某丁(已判决)等人的领导,负责为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在该公司担保贷款的逾期车辆;上述收车队员接到姜某某、李某丁等人的收车指令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携带信号屏蔽仪、挪车器、拖车等专业设备,采用威胁、恐吓及强行收走等暴力行为和偷开等方式先后多次在河南、湖北两省强行夺取被害人在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被告人姜某某任职的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组成的专业收车队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现查明其收车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因被害人程某某在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抵押贷款出现逾期,路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带领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等人驾驶一辆川A黑色**越野车、一辆**在平顶山市**县**路西段将程某某驾驶的的浙F3****白色**牌**轿车逼停;随即路某某、李某甲等人持棍棒强行将程某某带到其驾驶的**商务车上,并对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程某某腿、胳膊和肩部受伤;程某某被路某某、李某甲等人挟持至**县高速口放下,路某某等人将程某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开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还被害人。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程某某双上肢及左大腿软组织损伤,符合钝器所致,属轻微伤。
二、路某某指使李某甲带领收车队员通过专业设备在河南省商丘市等地趁夜晚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抵押逾期的车辆趁人不备偷走,具体情况如下:1、2017年夏,夏某某在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牌轿车(豫A3****)在商丘市**一饭店门口被偷开走;2、2017年夏,郑某某在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白色**轿车(豫AZ****)在商丘市**大厦一地下停车场内被偷开走。
三、2017年12月20日23时许,路某某带领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和杨某某、李某丙驾驶一辆拖车、一辆白色**越野车(桂LR****)、一辆棕色**商务车(鲁A8****)至南阳市**区**镇**村**庄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路某某指使李某乙翻墙入院,将张某某家大门的门锁破坏,随即路某某等人进入院子内,见院子内有一辆黑色**车(豫RJ****)挡在要收回的车牌号为豫RA****的黑色**车前,路某某、李某甲等人用工具将该**车强行推开10多米,在此过程中造成该车车身划伤;张某某被惊醒后欲起床制止,刘某某持铁质棒球棍进入张某某卧室,恐吓威胁张某某不让其呼救;同时李某甲等人在实施犯罪时预先使用屏蔽仪将附近手机信号屏蔽,造成张某某无法使用手机报警求救,随后路某某等人将**车强行开走。根据**车主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河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维修发票单显示,被划伤的**汽车维修费用为17000元。
四、2018年4月,路某某指使刘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潜江、黄石等地将被害人陶某某、金某某、谢某某三人在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抵押贷款的逾期车辆趁夜晚无人时偷开走,三辆车的情况如下:陶某某停放在潜江市**一小区楼下的**(鄂A9****),谢某某停放在潜江市**路**号**厂内的**(陕A5****),金某某停放在黄石市**区**小区内的**(鄂BA****,经金某某与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沟通,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
陈述;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肆意滋事,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参与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宇
冀鹏毅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