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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容留卖淫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辽宁省普兰店市**镇**路**园**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08年8月28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内,容留康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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