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转让一无名理发店,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镇**道**路**路东,11月22日、28日分别联系王某某和李某某到店内卖淫。2019年11月29日,王某某、李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检查、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19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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