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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号。被告人姜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0时至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其租住的泸州市江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号房屋内,先后容留朱某某、罗某某、宋某某、唐某某四人采用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月6日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娟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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